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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葫芦岛市 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 葫芦岛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4-03-10

葫政办发(2021)4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葫芦岛市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葫芦岛市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关于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方案》,激励各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把葫芦岛市打造成为科技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进科技创新区域建设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对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级高新区的园区,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科技创新示范县(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被列为省级“带土移植”转化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科技部公布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省科技厅公布备案(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创新中心、科普基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深化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工程 
  对省备案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省备案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同一年认定(备案)的雏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两者补助不兼得。 
  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经科技部门组织,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奖最高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大力引育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 
  深入落实省委《关于实施“兴辽英才计划”打造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以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3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34号)等各类科技人才鼓励政策。 
  市本级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出台后,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本地区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并确保财政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只增不减。 
  科技专项资金是对上一年度具备以上奖励条件的创新主体以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补助资金需严格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未提及的奖补事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